环境空气与工业废气检测
2018年7月6日
噪音、振动检测
2018年7月6日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服务

我国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是体现企业履行其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方面,企业产品质量的优胜仅仅是企业成功的一部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人权意义也影响到企业的形象与市场竞争的成功及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任何一家致力于做大做强的企业都不会放松企业自身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检测方面的工作力度。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KORIN检测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拥有一流的样品采集、前处理和分析仪器,可依据国家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专业检测与评价,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公共场所的发证检测、复证检测和经常性卫生检测。发证检测和复证检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检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检测,检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服务对象:酒店、餐厅、美容美发店、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场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
【相关标准】
GB/T 18204.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1《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14934《食(炊)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从卫生学角度论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建筑装修材料、集中空调通风设施、室内空气、禁止吸烟、二次供水设施、饮水、洗浴水、泳池水、净化消毒和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客流控制和分流等方面规划设计的可行性,识别可能存在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因素,评估和预测疾病传播的健康风险,提出改进措施,为建设项目验收和审批提供技术依据。

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注: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三>、建设项目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从卫生学角度论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建筑装修材料、集中空调通风设施、室内空气、禁止吸烟、二次供水设施、饮水、洗浴水、泳池水、净化消毒和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客流控制和分流等方面规划设计的可行性,识别可能存在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因素,评估和预测疾病传播的健康风险,提出改进措施,为建设项目验收和审批提供技术依据。
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注: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